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登記機關受理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其原因發生日期為何?

為清理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以促進土地利用,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免提出抵押權人同意塗銷之原因證明文件,得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由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是以,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申請時,登記機關應依法審查、公告並塗銷,故原因發生日期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日期為準。〈內政部97年12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905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