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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12月31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於民國69年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申請塗銷嗎?

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立法意旨,指38年12月31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債之請求權已逾15年未行使,而其權利價值案現金幣值換算已微乎其微,該抵押權之存在,妨礙土地之融資及處分,為促進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基於上開立法意旨,38年12月31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縱使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於民國69年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申請塗銷之。(內政部97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7012195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