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假登記,依明治38年5月敕令第5號公布大正3年2月律令第3號修正之「台灣土地登記稅規則」第1條第13款載明「假登記(即預告登記)」‧‧」(本部81.3編印之「臺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第187頁參照),該假登 記性質與現行預告登記相似,惟非該條例適用範圍,自不得援用。〈內政部97年12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905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