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立法意旨略以:「未定有期限者,如地上權人姓名或住所不詳,土地所有權人難以會同其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縱使欲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因對造不明,亦不可為,且其上無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顯然地上權人未行使其權利,而該地上權登記非但未能促進土地利用,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後順位之他項權利人等利害關係人權益影響甚鉅,爰規定對該等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並由登記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以昭慎重。」是以,地上權人之法定繼承人住居所並無不詳,其住居所為土地所有權人及地政機關所明知者,自不適用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內政部97年10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16341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