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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類型土地如何成立法人?須向何單位申請?須檢附什麼文件?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係指依民法相關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法人設立許可後,再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至其應檢附文件,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就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97年12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905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