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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其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登記原因為何?規費計算為何?

神明會乃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屬公同共有關係。神明會土地依據地籍清理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其權屬並未變更,只是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所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若申請為個別所有,其權屬已有變動,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又不論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涉有權利移轉情形,應依土地法第76條第1項規定計收登記費。(內政部97年9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7014890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