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為達成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之立法意旨,除分別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當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登記外,就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依法務部97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70034035號函釋准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內政部97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701695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