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又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者,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倘該土地為耕地,其本質尚非「承受」耕地,而係相同權利主體之「更名」,故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內政部97年12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905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