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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12月31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共有人之ㄧ僅就應有部分申請塗銷,登記原因為何?須切結字句嗎?

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之土地,共有人之ㄧ僅就應有部分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因塗銷該抵押物之部分權利範圍,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申請人須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政部97年12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7019712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