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選區段徵收範圍。
(二)預計抵價地比例非為百分之五十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查估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四)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五)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六)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七)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八)發放徵收補償費或存入保管專戶。
(九)受理民眾申請發給抵價地及審核。
(十)處理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
(十一)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等。
(十二)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十六)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十七)處分剩餘土地。
(十八)辦理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