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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第138期東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估價報告書(第四次複估),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4日止。

  • 類別:重劃公告
  • 上版日期:111-09-20 上午 10:31:00

公告「臺南市第138期東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估價報告書(第四次複估),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4日止。

主旨:公告「臺南市第138期東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土地改物拆遷補償費估價報告書(第四次複估)

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
三、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1年9月15日南市地劃字第11112036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項目、金額、數量詳如「臺南市第138期東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估價報告書」(第四次複估)。
二、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民國至111年10月24日止,共計30日。
三、公告地點:
(一)臺南市政府。
(二)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三)臺南市安南區公所。
(四)本會會址(地址:台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二段12巷231號)(提供報告書閱覽)。
四、補償費領取日期、時間及地點: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1日止,上午9點30分至下午5點00分至本會會址領取。
五、公告圖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估價報告書(第四次複估)。
六、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重劃會提出異議。
七、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本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由本重劃區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由理事會報請臺南市政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