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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政士工作範圍應包括辦理銀行貸款業務在內,並得刊登廣告或填載於個人名片上?

一、地政士法第27條:「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二、地政士法第44 條:「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內政部100 年11 月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50142 號解釋略以:「按地政士法第27 條第4 款規定,地政士不得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地政士違反該規定者,依地政士法第44 條第2 款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本案相關廣告如經查明確屬○○○地政士所刊載,且其執行借(貸〉款業務係以地政士名義為之,或具相當之關聯性者,因借(貸〉款業務非地政士法第16 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自應依地政士法第44 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又地政士刊登借(貸)款業務之廣告(『高額借貸』、『急用可當天先撥款」等),依上開規定意旨,係屬地政士法定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至其是否確有執行該廣告內容之借(貸)款業務,尚非審認之必要事項。…。」。
四、查借(貸)款業務與抵押權登記業務尚屬有別,另本局於112 年9月5日以南市地籍字第1121114334號函,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並加強宣導與督促,有關地政士刊登借(貸)款業務之廣告,係屬地政士法定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避免違法情事,本局再次提醒,地政士依法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亦不得刊登借(貸)款業務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