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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銷售不動產,是否僅限代銷業,而不得由仲介業從事業務?

       起造人或建築業倘委託不動產仲介業銷售保留戶或餘屋,依內政部113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571號函釋意旨,應就「個案」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由仲介業居間媒合雙方交易條件。

       請各不動產經紀業者委託銷售仍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若有接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銷售之仲介業者,須申請增加「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項目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