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租賃可分為有兩種情況,第一,停車位非屬建築改良物(未辦理建物登記),僅於土地上劃設停車格作停車使用,撇除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只要是透過仲介居間承租土地,則仲介經紀業負有申報義務;第二,若承租標的為已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停車場,屬於租賃車位,於申報時請於租賃標的種類勾選「僅有租賃車位」;申報書填寫是環環相扣的,於系統上可區分為單純土地租賃或是單純車位租賃並分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