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辦理大批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請遵守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受託辦理大批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請遵守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
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