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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土地開發相關研究及研討會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113年度土地開發相關研究及研討會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壹、依據: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補助民間團體與學術機構辦理土地開發相關研究及研討會補助作業要點。
貳、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二、受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
(一)電子公文送件:以電子公文交換格式(含相關附件)向本局申請。
(二)郵寄送件:以掛號方式郵遞,請於截止日前送達本局收發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
四、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五、審查方式:
(一)就會議或活動目的與本市土地開發議題之必要性、關連性及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核。
(二)按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項目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項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同一補助對象之補助累計金額當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七、預算金額:
113年度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新台幣6萬元可供申請。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活動企劃書:包括活動會議主題、舉辦目的、議程、期程及活動地點。
2、預定參加對象。
3、預期效益。
4、經費概算表。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受理申請案件之所有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還。
(二)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跨年度。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五)申請案件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對該申請補助團體或學術機構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十、詳情請洽詢:
(一)承辦單位:市地重劃科。
1、聯絡人:黃怡靜。
2、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118。
(二)政風單位:本局政風室。
1、聯絡人:傅姿玟。
2、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