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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12大類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慰勞假年資,請查照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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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南市政府105年10月27日府人考字第1051113254號書函辦理。</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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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略以,約聘(僱)人員之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span class="scayt-misspell" data-scayt_word="則之規定辦理。" data-scaytid="1">則之規定辦理。</sp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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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前以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另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爰約聘(僱)人員部分比照本規定辦理。</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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