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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日之疑義;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br />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