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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請查照。

一、臺南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人考字第1100457901號函辦理。<br />
二、旨揭修正摘陳如下:<br />
(一)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公假由當年度休畢改為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修正條文第10條)<br />
(二)前開公假由5日調整為7日,並增加團體奬成員亦有公假7日之規定;另團體獎成員自111年起由4人調增為6人。(修正條文第15條)<br />
三、檢附市府函、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