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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

一、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業由銓敘部定之,並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

 

二、詳參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