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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11月7日府人考字第1111451013號函辦理。

二、詳參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