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900927號函辦理。二、旨揭保障法第23條修正重點如附檔修正對照表。三、另保障法第104條新增有關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四、檢附市府函、保訓會函、總統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900927號函辦理。
二、旨揭保障法第23條修正重點如附檔修正對照表。
三、另保障法第104條新增有關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四、檢附市府函、保訓會函、總統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