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851998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日數由五日改為七日。(第3條第1項第5款) (二)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等,不得拒絕及影響考績或為不利處分。(第3條第4項) (三)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第11條第2項)三、檢附市府函、銓敘部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85199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日數由五日改為七日。(第3條第1項第5款) (二)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等,不得拒絕及影響考績或為不利處分。(第3條第4項) (三)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第11條第2項)
三、檢附市府函、銓敘部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