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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後條文並依新修正公布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907835A號函辦理。
二、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除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11年6月24日)。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108年12月版本)停止適用部分銓敘部將另行函知。

三、檢附市府函、銓敘部函、修正後條文及「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