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0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01305199號函辦理。<br />二、旨揭自明(111)年起公務人員得採計之休假年資如下:<br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br />(二)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br />三、本案補充規定詳如附市府函、銓敘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