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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機關名稱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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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府人考字第1090825210號函辦理。<br />
二、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109年6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br />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