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府人考字第1090825210號函辦理。<br /> 二、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109年6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br />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