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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2日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旨揭激勵辦法除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