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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貫徹「酒駕零容忍」為政府重大政令,請同仁嚴守酒後不開車規定,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嚴懲,請查照。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4月13日南市地人字第1090450157號函諒達。<br />
二、酒駕之公務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嚴懲外,如有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br />
三、另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戒)外,另核予申誡二次,勿心存僥倖。<br />
四、檢附「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含建議懲處基準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