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12日府人考字第1090202874號函辦理。<br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自應保持行政中立,除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並應遵守行政中立法各相關規定。<br />三、檢附原函影本、銓敘部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