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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依公保第9次精算結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由7.83%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35年)之被保險人由10.16%調整為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