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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 五日生效

修正說明: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