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2年10月1日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無法再參加國保一案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