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二、本案銓敘部函,該條文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三、併檢送新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