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職」,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二、本案銓敘部函,該條文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三、併檢送新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