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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一、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