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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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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7月1日府人考字第1100793431號函辦理。<br />
二、詳如附件勞動部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