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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疫情警戒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總處請各機關依衛生福利部函辦理同仁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00915775號函辦理。<br />
二、&nbsp;衛福部函,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有條件開放至8月9日,家長(或家屬)若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家長(或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如下:<br />
(一)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br />
(二)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br />
(三)上開依規定申請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br />
三、檢附市府函、總處函、衛服部第1100900974號函及第1100900977號函各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