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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案件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旨揭作業注意事項重點摘述如下:<br />
一、組織調整案件由一級機關簽辦,奉市長核可後,提報本府組織調整及員額評鑑審議小組會議審議。<br />
二、組織調整案件應由牽辦機關於其機關及所屬機關總員額範圍內,視業務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如有增加員額者,應於提報前開評鑑小組之簡報,敘明現有人力移撥調配後,員額仍不足之原因。<br />
三、提報組織調整案件至評鑑小組,應備簡報於會議中說明下列內容:<br />
(一)業務及員額檢討。<br />
(二)調整人力分析。<br />
(三)預算評估分析。<br />
(四)生效日期。<br />
四、組織調整案件涉及組織規程與編制表訂定或修正者,應由簽辦機關備齊相關文件,簽提市政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