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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教育部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附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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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00909249號函辦理。<br />
二、為因應疫情警戒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總處請各機關依教育部函辦理同仁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br />
三、前開教育部函,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有條件開放至8月9日,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如下:<br />
(一)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br />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br />
四、檢附市府函、總處函及教育部函各1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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