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詳參附件):<br />一、將原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不得少於6個月,放寬如有少於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並以2次為限,但其屬於6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之限制。<br />二、增訂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