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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br />
<span class="scayt-misspell" data-scayt_word="4044375號函辦理。" data-scaytid="1">4044375號函辦理。</span><br />
二、有關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br />
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br />
)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br />
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br />
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br />
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br />
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br />
定辦理。<br />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