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轉准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辦理。<br />
二、銓敘部轉准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br />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