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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

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0746346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旨揭101年12月4日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