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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請查照。

說明:<br />
一、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br />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br />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br />
(三)約聘僱人員之慰勞假、婚假得以時計;惟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及喪假之計算單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事假5日,喪假以半日計)。<br />
二、&nbsp;約用人員之婚假、喪假、休假之計算單位得以時計,並與公務人員同步施行。<br />
三、所屬同仁請假由各單位主管就業務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請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業務推動,並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務之品質及效率。<br />
四、檢附前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原函、新修正請假相關規定宣導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