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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疑義,詳如附銓敘部函釋,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00377604號函辦理。<br />
二、前開函釋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如下:<br />
(一)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br />
(二)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br />
三、檢附市府函、銓敘部函各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