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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9日府人考字第1090819932號函及109年7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90880578號函辦理。<br />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違反者予以懲處或依法移送懲戒,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br />
三、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