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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0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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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