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4月18日府人給字第1070411876號函辦理。<br /> 二、旨揭要點修正並於107年5月1日起生效之規定,重點摘陳如下:<br />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補休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及加班費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不適用本點規定(修正對照表三、說明)。<br /> (二)加班費支領時數限制,原規定每人每日不超過4小時,新增修訂放假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之規定,並刪除有關專案加班七十小時及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八成之規定。<br />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