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或曠職者,應合併計算其日數,累計達8小時,再予扣除俸給,請查照。

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2月2日部銓二字第1054164645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