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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1項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nbsp;<span class="scayt-misspell" data-scayt_word="說明" data-scaytid="1">說明</span>:依據臺南市政府府人事處104年11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41036713號函辦理,檢附原令影本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