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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常見問答

Q1私法人只要購買房屋是否不分用途皆要申請許可?

  1. 購買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始需要申請許可,供住宅使用之判斷依據如下:
    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
  2. 成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需申請許可:
    (1)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Q2私法人如何申請住宅許可?

  1. 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郵寄至內政部 (內政部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2.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網址https://reurl.cc/xLX5eN )

Q3申請住宅房屋有無限定用途?

  1.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其申請用途應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1)宿舍。
    (2)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3)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及 H-2 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5)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各項限制請依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reurl.cc/L4Z6qy)

Q4取得許可後有申辦期限嗎?許可有效期為何?

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 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Q5私法人購買住宅後有什麼限制?
私法人依規定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